基本案情
原告:周某
被告:劉某
劉某在19層為業主加裝不銹鋼防護窗,將防護窗吊上19層陽臺后,將麻繩拆除并直接丟棄到樓下,砸中了原告周某的頭部及背部,導致周某頭部大量出血。周某被送往醫院,花費醫療費用5224.95元。周某要求劉某賠償其醫療費用。劉某則認為,其為19層業主安裝防護窗,故醫藥費應由業主承擔,雙方協商未果,周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。
焦點問題
案件的焦點問題為,裝修施工人員高空拋物砸傷他人,業主承擔責任嗎?
法院審理后認為,劉某為19層業主制作防護窗并負責安裝,劉某與業主形成承攬合同關系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,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。因此,在承攬關系中,作為承攬人的劉某在安裝防護窗過程中,造成他人身體損害,作為定作人的業主不承擔責任。
庭審結束后,被告劉某當庭表示愿意承擔全部侵權責任,將醫藥費賠付給了周某。
案件提示
高空拋物一旦造成他人損害,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,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。但是,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由此可以得知,業主作為定作人,只有存在特定過錯的情形下,才會對承攬人完成承攬事項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,即定作人過錯侵權責任。
當然,在外部關系中,受害人可以同時向定作人和承攬人主張賠償,但只有在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,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,否則應由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。